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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贸易图书定价有什么奥妙吗?
版权贸易文章写了不少,可是有关价格的文字却不是很多,顶多是介绍一下不同地区不同题材的行市而已。本文要谈的则是与价格有关的另外一个问题——定价。不论是购买版权还是销售版权,这个问题很多情况下是绕不开的。比如,我们购买版权的时候,外方会问我们标的物预计定价多少,不知道预计定价,就很难算出第一版的版权使用费。同样道理,我们销售版权的时候,也要向外方了解他们对标的物的定价,这样我们心里才有底。 阅读全文 »
版权输出与引进的数字较量
一说到图书版权贸易,就会想起“一比十”这个所谓的逆差。按照媒体的报道,这个逆差到二○○八年变成一比七了。也就是说我们卖给外国人一个图书版权,就买进外国人七个版权。看到这个消息,不少人欢呼雀跃,我们的文化输出有了质的发展。即便如此,还有媒体发表文章对此很不满意,就像某些国家总对他们国家对华贸易存在巨额逆差不满一样。
且不说“一比七“的统计是否准确,能否说明某些媒体心中的问题,拿版权输出与引进进行比较本身就不科学。这个”一比七“的取得,是因为我们的输出增加还是引进减少了?如果是输出增加了,是怎样一种增加呢?是人家那里的市场需求明显扩大还是我们提供了种种优厚条件之后得到的结果?如果是引进减少了,是外国图书不适合我们的需要还是国内图书品种已经满足读者需要了? 阅读全文 »
最近,我就图书版权贸易问题接受了《中国图书商报》记者的采访。答记者问如下问:大陆版权输出近况怎么样?
答:现在版权难卖,这是个普遍的看法,我的很多行内朋友都是这个感觉。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国外的经济形势不妙,二是我们的图书适应性差。问:对大陆的版权输出而言,国外经济形势导致了哪些变化? 阅读全文 »
前不久,媒体报道说,美国公司谷歌为其扫描、收录美国作者作品与美国作家协会和出版商协会进行了谈判,达成了和解协议。目前美国有关司法机构正在对这一协议进行审议。有关报道说,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规则,一旦这项协议得到批准,其法律效力将涵盖中国作者的作品。换句话说,谷歌在使用中国作者作品的时候完全可以“先斩后奏”。
看了这段话,我有所不解,为什么在美国生效的和解协议,对中国作者的作品有法律效力呢?这不是有点“岂有此理”吗?美国的法律难道可以管到中国的事情吗? 阅读全文 »
写博客的好处有多少?
据中国互联网中心报告,截止二〇〇八年年底,中国博客用户达到一点六二亿。如今一年过去了,最新统计数据还没有看到,但是怀疑这个数字继续增加者恐怕为数不多。
美国有一份报告指出,百分之五十四的美国博客年龄都在三十岁。博客空间改变了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的社交方式,大约有百分之六十的美国博客会经常更新自己的网页,以保持与朋友和家人的联系,其中有一半人还通过网络去结识新朋友。雅虎公司和浩腾媒体也曾经对中国、美国、俄罗斯、德国、韩国等十一个国家和地区十三至二十四岁的年轻人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年轻人使用互联网目的趋同。“找到一个有归属感的网上社区”居首位,其次是“网上自我表达”和“通过互联网实现个性化互动”。其实这三项可以归结为一项,即社会需要。如今,可以满足这些需要的又以如火如荼的博客排在第一位。 阅读全文 »
撰文/冷言
昨天下午在西三环附近的一个叫欧乐的咖啡馆会见了一位同行,而且是一位十分年轻的同行。这是我们第二次见面,第一次是今年二月十日在安定门的一家茶馆,当时还有另一家出版社的分社长。不过当时见面她给我的印象并不深刻。后来,我们又通过即时通软件聊过几次,知道她策划过图书,而且销售还不错。让我对她了解更多的还是昨天这次长达数小时的交流。
这位小姑娘今年才二十六岁,进入出版社时间仅仅三年,可是她已经独立策划出销售达三十万的图书。不仅如此,她在培训、财经、励志等领域作出了相当的成绩,其中员工培训图书领域已经让她供职的出版社在图书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如今,她虽然只是一位普通编辑,尽管她工作时间还不是很悠久,可是她的领导在选题方面非常尊重她的意见,有时候她的组长看中的选题,社领导也会询问她的看法,她竟然胆大包天、毫无保留地表达出来。 阅读全文 »
几个月前“两会”期间,有人提出废除简化字,恢复繁体字,随即招来阵阵反对声。如今教育部明确表示,不会恢复繁体字。繁体字不恢复并不等于对汉字“无所作为”。这不,教育部提出对四十四个字进行整容。据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适应计算机的使用,让计算机录入出来的汉字更美观。
如今有一股风气不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挂起来的。隔三差五总有人出来弄点新鲜东西,而这新鲜东西多半都集中在形式上。譬如,几年前有人提出海淀区这个名字不能用,要改成“中关村区”。今年二月又有人提出这个动议,说什么中关村是一笔无形资产,非让海淀区“进”村不可。不过也有反其道而行之的。石家庄对河北省一些人来讲就是另一个种味道,一种土得不能再土的味道,非要把石家庄改成“西柏坡市”、“冀都市”或“北宁市”,让全省六千万人弃庄而“逃”。 阅读全文 »
授权:不可替代的前提
《北京晚报》报道,著名作家刘心武最近与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下称“中译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对方停止侵犯其姓名权和肖像权,法院已经开始审理。耐人寻味的是,这是一起案中案,案情虽不复杂,但是却能引发人们的思考。
几个月前,一位译者以擅自使用其译文为由将中译公司告上法庭,刘心武因为是涉案图书的主编而一同成了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刘心武如梦初醒——敢情他三年前就开始给中译公司一套丛书“当”起了主编。盛怒之下,刘心武将中译公司告上了法庭。
报道说,涉案丛书是中译公司与一家叫作竞人天地图书公司合作的产物,与编辑和授权有关的事项一概由后者负责。刘心武承认给过竞人天地公司授权,不过“指定的出版社是华语教学出版社,根本就没有授权中译公司。”证人也证明,最初授权出版涉案丛书的不是中译公司。正是因为授权出版机构与实际出版机构不同才导致这起官司的发生。 阅读全文 »
话说合同(六):仔细认真很重要
合同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确立当事人合作原则、方式以及行为的法律文件。在国外,有了合同,当事人在合作或者交易过程中,不用再说一句话,也不用再写一个字。这话听起来好像有点绝对,实际上合同应该涵盖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切事项、交涉方式以及沟通手段。这样,合同才能成为当事人合作或者交易的保证。如今我们国家已经实行市场经济,可是对待合同的态度依然有让合同成为摆设的情况,很多民事纠纷也盖出于此,出版纠纷也不例外。
新浪网援引中国新闻网的报道,三年前,韩寒与北京汉阳文化公司订立了一个合同,授权后者出版自己的作品《毒3》,后者则支付了定金四十万元。韩寒在说,合同订立后七天交稿。等到韩寒的助手按照日期交稿的时候,北京汉阳文化公司拒绝收稿并要求韩寒退还此前支付的定金,理由是韩寒交付的稿件不符合合同“已在报纸等发表的内容不得超过整部作品的二分之一”的条款。韩寒不退定金,北京汉阳文化公司便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结果是韩寒退还所收到的定金。另据报道,北京汉阳文化公司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失效。 阅读全文 »
不久前,三个年轻人攀爬野长城回城抄近路”闯”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结果一人被园内饲养的老虎咬死。事发后,有人说野生动物园缺少醒目警示牌。动物园则表示,园的四周设有三道防护网及 “内有猛兽,禁止入内”的警示牌。双方争论的便是我们这一讲所要讨论的问题:注意义务。
一个自然人、一个法人或者一个组织在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应采取相应措施,以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这就是注意义务。同时,注意义务应该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应该以正常人认知水平为基础。如果你的行为带来的潜在危险比较高,比如野生动物园饲养猛兽,你的注意义务就有加重情节,因为猛兽伤人你是知道的,你有责任对老虎施加格外的监管措施。 阅读全文 »